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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民商事判决互认塑造区域司法协助新法治\邓凯、朱国斌

2024-02-23 04:02:49m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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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或“新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在内地与香港同步生效实施。据最高人民法院预计,两地法院九成左右的民商事案件有望在新安排之下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本文旨在展示这一新安排的法制亮点与里程碑意义,以及其如何示范“一国两制”的新优势。

  新安排“全面覆盖”实现新突破

  作为第三份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制度性文件,“新安排”较之于《选择法院安排》与《婚姻家事案件安排》的便利性和突破性体现在,其已然溢出了前二项安排所专门涉及的商业纠纷和私人家庭事务范畴,“全面覆盖”无疑是新安排的最大突破与最重要意义。

  首先,适用案件范围借由破除“唯一管辖权”的限定而获得极大拓宽。在此之前,只有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内地或者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当事人方可申请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承认与强制执行。当新安排不再对书面管辖协议这一条件做出要求时,纳入互认机制的案件范围势必得到延展。

  其次,是关于非金钱之债法院判决的新增载入。遵循传统普通法,仅有判处支付某笔确定款项的域外司法裁断可获得香港法院的承认及执行,原因在于非金钱给付的判定──特别是请求债务人做出诸如继续履行合同的特定行为──并无助于债务诉讼本身。然而在新安排的创制下,金钱判项和非金钱判项均可互认适用。与此同时,包括刑事案件中的生效民事赔偿部分以及“迟延履行金”及其迟延利息,甚至是诉讼费等内容也已被覆盖。

  第三,终局性判决或称原则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当事人之间的“已决事项”不再强调“最终且不可推翻”(final and conclusive)的普通法认定标准。新安排采取类型化方式将内地侧的“生效判决”订明且扩充至作为“终审”的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超法定期限未上诉的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批监督程式所作出的“不可撤销或变更”判决。符合终局性原则的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亦囊括于其中。过往关于内地判决终局性的纷争也就此厘清、化解。

  第四,负面清单的拟定也是新安排的亮点。在整体上,《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几乎全然采取了正面界定的方式将两地同属民商事纠纷的各类案件判决全部纳入承认范围之内,仅以负面清单列举除外类型,旨在建立更全面、有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暂且排除适用新安排的若干例外案件有:法律制度有明显差异的案件(例如继承、认定民事责任能力等),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仲裁案件,非普通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例如破产清盘、海事索赔责任限制,以及船舶优先权等)。这一拟制不仅恪守了一系列基本法理,如公法案件的判决不得互认,以及仲裁与司法裁判应区分对待等,由此更好地彰显新安排的科学性、严谨性;其同时也可与其他司法协助规范(如仲裁相关协助、跨境破产协作机制等)保持合理衔接以实现系统性法治。

  新安排标志“司法协助”新里程

  香港自回归以来,根据基本法第95条之规定,已逐步与内地达成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涉及内容或类别有:一、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程序性协助,如司法文书的委托送达及委托提取证据;二、与仲裁这一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相关的协助,如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及其补充安排,以及仲裁保全措施;三、互相承认和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协助,包括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案件判决、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此次新安排,以及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有关举措。

  从阶段论上讲,香港与内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体系建构也经历了循序渐进的演进过程。2016年后,司法协助进入新阶段。双方探索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不断提质增效,于此后签署多达六项安排,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进入快速发展期,且呈现为“点面结合”的成熟形态。当中既涉及婚姻家庭的专门领域,还包括仲裁裁决的迭代修补,亦涵盖破产清盘的先行试点,加之本次安排已尽可能地扩大判决互认范围,由此标志着香港与内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已基本达成全面覆盖且纵深发展的高级目标,可以说是“一国两制”法律实践的里程碑。

  新法治示范“一国两制”新优势

  《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签署并实施的示范意义是多维度的。在宏大叙事层面,其深刻地诠释出“一国两制”的优越性。具言之,香港与内地之间存在的“一国、两(法)制、三法系/法域”之下的法律冲突乃属于一个主权m88内的内部事务,较回归前而言不再具备主权性,这意味着无需比照国际公约调整主权者双方的司法协助事宜。与之相反,两地共同推动法治接续的能动性、包容性以及可行性显著较高,一些国别间难以协议形成共识的内容有机会在一国框架内诉诸协调一致。最典型的示例莫过于新安排将知识产权类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标的(如惩罚性侵权赔偿、商业秘密侵权中的非金钱责任)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范畴中,其取态及立场较之《海牙判决公约》更为主动与开放。

  求同也需存异。新安排始终保持对两地分属普通法与成文法法系,以及司法制度、审判程序存有较大差异的客观现实予以理解认同,并做出充分尊重双方独立司法权的谦抑性设计,这主要表现在终局判决于对方法域内并非直接自动生效,而须根据既定的程序法由当事人依申请而启动跨境互认流程。以内地判决在香港申请认可为例,其“南下”生效前应履行多项前置步骤,包括当事人先后向内地原审法院申请判决副本(含证明书)以及向及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登记请求,并须将登记通知书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以交由其考虑是否向香港法院申请作废登记,等等。这一过程奉形式审查为宗旨,实体性的司法案件资讯并不在两地发生共用。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看,新安排的正式实施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跨境重复诉讼、平行诉讼,从而化法律冲突为制度对接。这一方面能避免两地宝贵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也是跨境营商的重大法制利好。特别是,伴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整合和经济一体化等诸多融合项加速,区域法律协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新安排所引致的跨境法律确定性增强不但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明智决策所需的可预期性,更可减低各类市场主体展业时的法律风险与交易成本。相信这既是这一制度变迁的预期目标,更是实现两地合作法治化的重大进步。

  作者分别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公法与人权论坛研究员、法学博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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