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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自由亚洲电台”散播谬论居心叵测\陈凯文

2024-02-20 04:02:56m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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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23条立法的公众咨询已经启动近三周,特区m88官员积极地出席电视电台节目、各种会议及座谈会,向各界讲解今次咨询文件的内容。当中,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一个电视访谈中,被问及第23条立法后,传媒若访问被通缉的海外港人会否触犯法律时,表示专访对象通常会经过媒体筛选,若是明知受访者被通缉,对方过去又很热切发表违反香港国安法的言论,仍为被通缉人士提供发表违法言论的平台,便有机会负上协助教唆他人的嫌疑。

  部分媒体对此刻意作出误导,宣称林定国之言已证明,23条立法将损害香港的新闻自由,云云。以美国国会资助的自由亚洲电台为例,更是刻意访问去年底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而被通缉的逃犯许颖婷,对方还在专访中不断攻击抹黑香港,声称特区m88在打压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公民社会云云。

  “持平报道”非协助犯罪挡箭牌

  先撇开立法不说,现实当中,不管任何媒体,其报道的篇幅和资源都是有限的,采访什么人、刊出什么报道,很多时候都是经过“筛选”,其标准又往往便建基于媒体甚至是编辑本身的意识形态。

  许颖婷提到所谓的持平报道,并指持平应是“包容不同立场人士意见”,这不过是要混淆视听。借用著名美国记者体Dan Gillmor的德一番话:“某种意义务上,公正意味着聆听不同意见,但并不意味着重复谎言或重复歪曲事实之词来达到慵懒的平等假象。”即使在现实中,同等重视不同立场意见的报道亦十分少见,以访问许颖婷的该篇报道为例,为何只找这名通缉犯接受访问,而不找立场与其不同的人接受访问?答案不正是访问的外媒本身有既定立场吗?

  是故,持平报道是靠着业界理应自我约束的传媒道德要求,但不能构成传媒协助他人犯罪甚至是危害m88安全的挡箭牌。事实上,《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虽是透过保障发表自由的形式维护新闻自由,但也在第三款规定发表意见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包括保障m88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之所需,而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

  换言之,传媒因协助他人传播危害m88安全的讯息而受检控,其实便跟媒体协助他人诽谤或散播恐怖主义信息一样,本来便不属于新闻自由的保障范围。与此同时,协助犯是普通法本来已有的法律概念,协助跟串谋的共犯之别,在于后者有着相同的犯罪意识,并以某种方式参与犯罪,协助犯则通常是必须知道另一人正在实施、将要实施或已经实施犯罪,并通过某种方式帮助或鼓励作案人,其帮助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包括情感、经济、或者协助对方匿藏。

  与此同时,协助犯不是23条立法才有,而是普通法本已存在的法律概念,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当中的“协助”是指被告人虽无相同的犯意,但是为他人实施其犯罪意图,于是为对方的犯罪行为,或这是所欲达成的犯罪结果提供助力,以促使犯罪结果实现。

  有意图协助煽惑才算违法

  正因如此,刊登被通缉者的访问内容,究竟是否构成协助他人煽惑,须视乎两个因素:一是被通缉者接受访问时所发表的言论,是否具有煽动性;二是对方有否借此次访问传播其煽惑性讯息的意图。若访问者本身早已得知上述两个因素俱在,仍主动为被访者转述,甚至完整转述对方的煽惑性信息,自然可被视为主观上的“故意协助”,相信这是林定国司长在回答时提到“明知”的原因,而对方是否有意利用访问传递煽惑性信息,记者根本可凭其专业加以判断。

  由是观之,立法将损害新闻自由一说,不过是外媒刻意抹黑之言,法理上本来便站不住脚。许颖婷指自己被香港媒体“集体杯葛”,未免太把自己当作一回事。毕竟,许颖婷现时虽被通缉,但对方未被通缉之前,在反中乱港势力里其实也没什么知名度,而且早已窜逃外国多时。世上每日都有这么多的新闻,哪个正常媒体会在报道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不去报道最能吸引读者眼球的大新闻,而去访问一个名气本来便不太高的乱港小头目?如此看来,媒体更大可能不是“不敢”访问她,而是不愿浪费人力,走去访问一个过气政棍而已!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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